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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铁

320日,美英法等国为主的多国部队空中和海上开始军事攻击利比亚卡扎菲政权。这是继上世纪90年代的科索沃战争,本世纪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后,西方国家第四次对主权国家发动大规模军事打击。 

此次多国部队军事行动的直接合法性来自于联合国安理会318日通过的1973号决议,决议原文这样表述:决议对卡扎菲政权没有遵守226日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深表遗憾,要求立即停火,停止对平民的袭击;决议授权会员国在通知秘书长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民以及包括班加西在内的受到卡扎菲政权袭击威胁的平民居住地区,但这些措施不包括对利比亚的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

有人对此事的第一反应就是认为多国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侵犯了利比亚的主权。对于这一质疑,我们首先要澄清的是,主权不等于某一政权。一个国家的主权必须是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如果一个政权只代表某个人、某个家族、某个集团的利益,这样的政权并不是国家主权。

另外,即使是一个国家内的多数人同意,主权也不必然高于人权。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就曾多次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安南的这句话其实是联合国的一个基本宗旨,也是联合国成立的初衷。

在二战之前,人们通常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如何对待本国领土上的公民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政府对本国内部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二战大屠杀中,纳粹分子有组织地杀害了千百万欧洲犹太人。这一暴行在国际上激起的强烈反感导致了一种认识上的飞跃。人权由此进入了国际关系主流。

二战的惨痛教训让全世界明白,如果我们放任一个国家的政府践踏人权,不仅有违人类的道德良知,而且迟早会殃及其它国家。践踏人权、专制独裁是世界动荡的根源,这是二战给人类的最大教训与启示,也是联合国成立的初衷,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的创建原则中有清楚的阐述

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人权占有显要的位置。194812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全面列出了人的各项权利,并且宣告,国家如何对待本国公民属于国际社会应有的关切,而且必须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关于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世界人权宣言》已经做出了最好的诠释,让我们一起来重温这些条款: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十条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这些条款清楚地表明,尽管一国有权决定其国民待遇、保护水平和保护模式,但人权问题并非与国际社会无关。这些年我们看到,当索马里陷入军阀政治泥潭时,多边军事力量进行了干预,使成千上万平民免于遭受饥饿。在波斯尼亚,国际社会帮助结束了由蓄意的"种族清洗"导致约20万人死亡、200万人无家可归的血腥内战。这些跨国界的军事行动,正是居于这样的原则。

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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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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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入武汉大学,学习管理 2000年入湘潭大学攻读中国哲学硕士,师从启良教授。 2003年入香港浸会大学,先后攻读西方分析哲学硕士和西方政治哲学博士,导师是张锦青教授和关启文教授。 2008年8月开始尝试写点媒体文章,10月进入时代周报做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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